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张家口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报告》显示信用卡近两年内消费或银行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3期),累计逾期6期(含6期)均视为信用不良,不予办理。
2.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提供虚假材料、列入不诚信名单以及有其他影响贷款资金安全情况的不予办理。
3. 借款申请人因债务违约(不含担保)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扣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违约债务,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4. 父母与子女(包括子女配偶)之间的住房交易不予办理。
5. 借款申请人离婚2年内,原配偶之间的住房交易不予办理。
6.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购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或购房资金已全额支付的不予办理。
7. 三套及三套以上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