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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张家口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2 09:3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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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河北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12月

河北省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厅发〔1985〕67号、厅发〔1986〕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2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1.09%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截至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1947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194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劳社〔〕3号和冀劳社办〔〕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本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与本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照本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对应的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